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押標金額度
A組:403,000,B組:555,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各組廠商須有1人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且領有合格證照,投標時須檢附證明文件影印本供審。
下接"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上接"廠商資格摘要"欄位
特定資格:
本案採分組報價(共分為A,B二組),分組總價決標,廠商得針對單一組別或全部組別報價,結算方式為實做實算,竣工後各組依照實做數量按契約單價表所列單價結算。
1.A組承攬商:
廠商在台中港周邊具有合法柏油倉儲設備使用權總容量4,000公噸以上,柏油儲槽至少須具有2個以上,可供本事業部鋪路柏油(AC1-10,AC1-20或AC1-5三項油品)分別卸存操作。A組儲槽租賃總容量以4,000公噸計算,投標時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印本供審(內容須符合上述條件)。
2.B組承攬商:
廠商在台中港周邊具有合法柏油倉儲設備使用權總容量8,000公噸以上,柏油儲槽至少須具有2個以上,可供本事業部鋪路柏油(AC1-10,AC1-20或AC1-5三項油品)分別卸存操作。B組儲槽租賃總容量以8,000公噸計算,投標時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印本供審(內容須符合上述條件)。
3.各組廠商須具有24公噸以上運送柏油專用之合格油罐車10輛以上(含曳引車、半拖車及罐槽體),該罐槽體須有保溫設備且曳引車車齡於履約期限前須未滿20年。投標時,廠商自有車輛須檢附證明文件(檢附文件含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影印本供審,自有車輛不足者得以車輛租賃承諾切結書(工作說明書附件15.3)代之,以為審標之依據。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