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365個日曆天或至契約金額執行率至95%以上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有G101061汽車貨運業)2.廠商納稅之證明3.承攬商應設有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且領有合格之證照(應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以上或相當資格經政府機關核准者);4.特定資格:a.應備有常壓油罐槽車二十五輛以上,自有車輛與罐體至少各應具備二十輛以上(自有二十輛以上但不足二十五輛者得以租賃,並以承諾切結書代之,詳如附件15-3);每輛罐體載運能力應達三十公秉以上,並取得有效期限內之合格牌照證書(罐體合格證),其罐體合格證應符合「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各項規定,並取得公路監理機關或經政府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證件影本;租賃者應於開工前檢附車輛與罐體等相關證件影本至監造部門存檔備查。b.應提供壓力槽車(車輛與壓力容器)各三輛以上(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並以承諾切結書代之,詳如附件15-3);每輛壓力容器載運能力應達二十五公秉以上,並取得有效期限內之合格牌照證書(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以及取得公路監理機關或經政府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證件影本;租賃者應於開工前檢附車輛與壓力容器等相關證件影本至監造部門存檔備查。c.油罐槽車與壓力槽車之車齡應自原發照日期起算未逾十五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第2次招標,仍依原預算及規範重新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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