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營業項目為汽車貨運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汽車貨運業者須檢附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皆須在有效期限內)。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設備者:須自有或租有(租有者應包括租賃證明文件)至少載重十五公噸以上之氣槽車(含車頭)十輛(含)以上,每輛氣槽車皆須檢附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其行車執照車齡於契約執行期間未逾十二年,檢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核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槽體之最高使用壓力18kg/cm2以上),契約期間內維持有效合格證照。廠商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證明文件時,亦可以承諾書(工作說明書附件15.1)代之,並擔保於決標後14日內提出自有證明文件或經公證之租賃證明正本,否則視同無法履約,本公司將終止或解除契約,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全部不發還,並同意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LPG裝卸貨地點及其廠外連結道路。(詳工作說明書)
2.履約期限:自本公司通知之開工日起730日曆天或累計結算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以先屆者為準。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地址:11010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1、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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