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元整。(NTD493,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營業項目載有汽車貨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61)者。並須檢附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定資格
4.具有相當設備者:交通部檢驗合格之高壓氣體槽車10輛(含車頭、至少載重十五公噸以上之氣槽車)以上,車齡於契約執行期間未逾十二年,檢附氣槽車行車執照証明文件,每部應符合國家標準CNS7248液化石油氣汽車運輸槽體檢驗標準,並經政府機構檢驗合格(槽體之最高使用壓力18kg/cm2以上)。柴油車需符合環保署排放標準四期(含)以上。
廠商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相當設備證明文件時,亦可以承諾書(詳契約附件)代之,應承諾於決標後5日內提出前開相當設備證明文件,如未能提出前開相當設備證明文件視同契約未履行,接受本公司終止或解除契約,所繳納之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全部不發還,並同意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通知開工日起366日曆天或契約金額達95%以上未超過契約總金額內辦理結案,以先到者為準。
2.履約地點:詳工作說明書。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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