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1) 財物部分交貨期限為民國116年5月1日前交貨完成。(限116年2月1日後才可交貨)(詳採購規範6.1)
(2)安裝施工期限為本公司監造單位通知開工日起20日曆天。(保溫拆除及施工架搭拆及廢棄物清理及現場竣工清理不計工期。) (詳採購規範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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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曾製作換熱器或空氣冷卻器,並由原始定作人開立之驗收合格證明[不限於原始定作人直接開立給製造廠,可接受開立給中間商,但須提供佐證文件(如中間商與製造廠之買賣契約等)證明該設備確實經由中間商向製造廠採買,最終交付給原始定作人。若該證明無法判別是否為換熱器或空氣冷卻器,須併檢附相關契約或文件補充說明,得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註1:該等文件得以分包廠商(即製造廠)之證明文件代之,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註2:該等文件以中文(正體)或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註3:「原始定作人」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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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
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
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28、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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