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欄位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更新文件/版次:投標須知(1140918)、招標單(1140918)、GPA表單(1140919)及廠商報價單(請依實際稅率填列並計算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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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接「履約期限」欄位:
財物部分:交貨期限為民國117年3月1日前交貨完成【限民國116年12月1日才可交貨(註:建議宜於116年5月後完成製作)】;勞務部分:本工作現場安裝施工期限為本公司監造單位通知開工日起20日曆天(保溫拆除及施工架搭拆及廢棄物清理及現場竣工清理不計工期) (詳採購規範6)
2.上接「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欄位:
其他:曾製作整座之換熱器或空氣冷卻器(若完工證明無法判別是否為整座換熱器或空氣冷卻器,須併檢附相關契約或文件補充說明,得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註1:該等文件得以分包廠商(即製造廠)之證明文件代之,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註2:該等文件以中文(正體)或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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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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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務必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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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電話:02-87258346、傳真號碼:02-8789903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