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採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一組辦公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4.投標商需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最近五年內於國內/外公司煉製工場製程添加劑具有一年以上(含)之使用實績,並能提出實績證明。
(2)最近五年內曾於國內/外公司之流動床觸媒裂解工場鎳金屬鈍化劑具有一年以上(含)之使用實績,並能提出實績證明。
註:時間之推算基準是由投標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之。
其他詳附加說明。
5.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資格證明文件。
備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技術標需檢附之文件:投標商擇下列(1)或(2)或(3)之條件為之
(1)具有國內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為國外實績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需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與接受國外製造廠商技術指導或移轉在國內摻配生產與技術支援之契約影本。
(3)為國內/外實績而藥劑在國外摻配製造者:需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實績證明文件、與接受國外製造廠商技術支援與代理銷售之契約影本。(此類廠商在交貨時需附進口證明)
註一:處理實績證明文件需如下列任一項且以中文或英文為限
(l)與業主所簽定契約期限一年以上(含)之契約書。
(2)業主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業主有簽證之實績文件。
(3)與業主往來交易之證明資料或文件,如發票.… 等,且需註明藥劑名稱與交易往來期間。
註二:投標商若檢附最近五年內於本公司的實績者,得不需檢附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國外製造廠商之相關技術契約。只需檢附於有效期問內之投標商及添加劑製造商處理實績證明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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