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資料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之一:
1.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1.2經執行機關同意之清除、處理業者。
1.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1.4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1.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民間機構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1.6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下接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承接廠商資格摘要
2.不論清除或處理業者,其許可證須具有:(D-2399,焚化處理)、(D-1799,焚化處理)、(C-0299,化學處理)、(C-0399,焚化處理)、(B-0199,焚化處理)、(B-0299,化學處理)、(B-0399,焚化處理)之營業項目,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2.1投標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2.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參與投標。
2.3 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
備註:
1.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否則不合格,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限須至少至110年3月25日止,若無法至110年3月25日者,承攬商應承諾切結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至110年3月25日,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展延至110年3月25日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至110年3月25日時,本所得逕行終止契約,所有損失概由承攬商工作款中扣除(計算方式由本所決定)。
3.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4.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所同意者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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