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截止投標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8/10/01 15: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8/10/01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87258303)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之一者,具有D-1001(飛灰)、D-1103 (底渣)、D-1199(灰渣)、D-1499(其他單一非有害廢觸媒或其混合物)、D-0901(有機性汙泥)、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401(廢石膏板)、D-2499(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營業項目。清除、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供審查,其許可證有效期限應為有效。若有效期未滿6個月或已屆期,需一併檢附於許可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文件(未作成准駁之決定)供審。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共同投標者,所有共同投標成員皆須檢附)
3.廠商同時具有上述營業項目之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若非同時具有上述營業項目之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
4.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本工作工期於監造部門通知日起共1年或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但得在達契約總金額95%以上,未超過契約總金額內辦理結案。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