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HE0800002 已決標公告

高雄煉油廠廢保溫及耐火材料清理工作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8/09/1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閎信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222,000
原始預算
$ 3,720,000
底價金額
$ 3,391,524
決標折數
95.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德誠
聯絡電話 (07)5824141#2621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聯絡人 林德誠
聯絡電話 (07)5824141#2621
傳真號碼 (07)3651002
電子郵件信箱 708283@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9/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9/19 17:00
開標時間 108/09/20 09:3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1年日曆天或達契約總金額滿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須同時符合1.及2.之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之一者: 1.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1.2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1.3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4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5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6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需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處置場掩埋。 2.1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D-04(含D-0403廢保溫材料)及D-05 (含D-0501廢耐火材)之營業項目。 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承廠商資格摘要 2.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04(含D-0403廢保溫材料)及D-05 (含D-0501廢耐火材)之營業項目。 2.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04(含D-0403廢保溫材料)及D-05(含D-0501廢耐火材)之營業項目。 備註1. 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否則不合格,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後附,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備註2. 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期限需至109年9月30日。(許可證過期者,須提出主管機關展延之證明,許可證將屆滿,無法立刻換證者,廠商須承諾切結該公司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可展延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時,本事業部得逕行終止契約,所有損失概由廠商工作款中扣除,計算方式由本事業部決定。契約期間,若許可證到期,廠商須自行辦理許可證展延)。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電話:07-5824141-2640,傳真:07-3651002。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1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德誠
聯絡電話
(07)5824141#2621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聯絡人
林德誠
聯絡電話
(07)5824141#2621
傳真號碼
(07)3651002
電子郵件信箱
708283@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9/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9/19 17:00
開標時間
108/09/20 09:3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1年日曆天或達契約總金額滿為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須同時符合1.及2.之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之一者: 1.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1.2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1.3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4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5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6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需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處置場掩埋。 2.1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D-04(含D-0403廢保溫材料)及D-05 (含D-0501廢耐火材)之營業項目。 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承廠商資格摘要 2.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04(含D-0403廢保溫材料)及D-05 (含D-0501廢耐火材)之營業項目。 2.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04(含D-0403廢保溫材料)及D-05(含D-0501廢耐火材)之營業項目。 備註1. 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否則不合格,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後附,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備註2. 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期限需至109年9月30日。(許可證過期者,須提出主管機關展延之證明,許可證將屆滿,無法立刻換證者,廠商須承諾切結該公司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可展延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時,本事業部得逕行終止契約,所有損失概由廠商工作款中扣除,計算方式由本事業部決定。契約期間,若許可證到期,廠商須自行辦理許可證展延)。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電話:07-5824141-2640,傳真:07-3651002。 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1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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