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擴充期間為契約擴充期間或契約期滿後三個月,擴充金額為60萬元;如為原契約工作項目者,依原契約單價辦理結算,惟於新約開工日已執行中之後續擴充部分即自動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二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同時符合14.1.1之一項及14.1.2項之資格:
14.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4.1.1.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14.1.1.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4.1.1.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4.1.1.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4.1.1.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處理設施。
14.1.2 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4.1.2.1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D-0501(廢耐火材)、D-0403(廢保溫材料)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
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
14.1.2.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0501(廢耐火材)、D-0403(廢保溫材料)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
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
14.1.2.3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0501(廢耐火材)、D-0403(廢保溫材料)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須具備下列任一方式(1)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2)最終掩埋場掩埋。
備註:
1.以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否則不合格,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後附,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2.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限須至少至108年12月31日止,若無法至108年12月31日者,承攬商應承諾切結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至108年12月31日,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展延至108年12月31日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至108年12月31日時,本事業部得逕行終止契約,所有損失概由承攬商工作款中扣除(計算方式由本事業部決定)。
3.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4.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廠同意者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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