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擴充期間為契約期間或契約期滿後三個月內,擴充金額為300萬元;如為原契約工作項目者,應按原契約單價辦理結算(須依程序辦理契約變更)。惟於新案開工日,已執行中之後續擴充部份即自動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二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1.1承攬商資格:須同時符合1.1.1及1.1.2之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1.1.1 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之一者:
1.1.1.1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1.1.1.2 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1.1.1.3 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1.1.4 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1.1.5 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1.1.1.6 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1.1.2 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1.2.1 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具有D-0202、D-0901、D-0903、D-0999、D-1499之營業項目。。
1.1.2.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0202、D-0901、D-0903、D-0999、D-1499之營業項目。
備註:
1.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否則不合格,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後附,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以方便開工安會議)。
2.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期限需至108年3月31日。(許可證過期者,須提出主管機關展延之證明,許可證將屆滿,無法立刻換證者,廠商須承諾切結該公司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可展延而得標者,
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時,本事業部得逕行終止契約,所有損失概由承商工作款中扣除,計算方式由本事業部決定。契約期間,若許可證到期,
廠商須自行辦理許可證展延)。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煉製事業部檢舉
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
-3251,傳真:07-5854600。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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