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擴充期間為契約期間或契約期滿後三個月內,擴充金額為50萬元;如為原契約工作項目者,應按原契約單價辦理結算(須依程序辦理契約變更)。惟於新案開工日,已執行中之後續擴充部份即自動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二組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廠商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伐木業(A202040)」。
(2)高雄市環保局有效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丙級(含)以上〝一般垃圾〞項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3)若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無法至107年12月31日者,承攬商應出具「切結書」承諾切結該公司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展延,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可展延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時,本事業部將逕行終止契約,所有損失概由承攬商工作款中扣除。
(4)投標廠商如同時符合上述資格之業者,則可單獨投標,否則可採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須取得另一類資格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參與投標。
備註:
1.如採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二家為限,所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須在一份共同投標協議書公證或認證為限,否則不合格,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得標後與本公司簽約時,
契約封面請括弧加註共同投標廠商名稱。
2.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C.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該項資料廠商須列印並能看出符合廠商資格之營業項目。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
電子領標費用)。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煉製事業部檢舉
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
-3251,傳真:07-5854600。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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