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個月,5,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肆拾萬元整(NT$400,0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預計106年03月31日中午12:00至107年03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政府主管機關核可設立營業,依法納稅,且從事保全(駐衛勤務)工作之承攬廠商。
(1)保全業經營許可證。
(2)開標日起算30天內仍有效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或保險單」。投標廠商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每人體傷死亡新臺幣1,000,000元,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新臺幣5,000,000元,每一事故財損新臺幣2,000,000元。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自負額最高不得超過損失之3%(且得就特定事故約定金額)。履約期間,承攬廠商投保之責任保險及自負額比率應維持有效。承攬廠商應於其責任保險保單屆期前向本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提出符合上述規定有效之新保單以持續履約。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壹幣1,2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壹幣3,200萬元,需提出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正本或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106年1月17日上網更正公告,投標須知六、截止投標時間更正為106年2月16日下午17時00分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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