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履約及訂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731日曆天或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時,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載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各自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組合後須符合本項資格)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為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皆須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須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及處理機構。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
(1)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一般性飛灰(代碼:D-1199)及底渣混合物(代碼:D-1103),如為公辦民營(BOT或BOO)之處理廠商應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廢棄物處理公文供審查。
(2)本案廢棄物中間處理方式須配合本廠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處理方式:每種廢棄物含至少一項即可。
a)D-1103:固化處理、掩埋處置。
b)D-1199:固化處理、掩埋處置。
(3)前述許可證有效期限應為當次開標日起算至少6個月以上之有效期,若有效期未滿6個月,須一併檢附於許可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文件(未作成准駁)供審。(若為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須符合本項資格)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如為共同投標,所有成員廠商皆須非停權程序中廠商)
5.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者須檢附 )
(1)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
(2)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廠商投標,決標後由本公司提供決標簽約頁,詳見投標廠商注意事項(1140623版)。
※新增投標須知附件: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請投標廠商檢附。
※本案採當場審標,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續開價格標,請廠商準時出席到場。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40、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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