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365日曆天,詳工作說明書5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符合)
3.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符合)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1項第3款可委託之清除機構:清除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影本(許可期限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
(2)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可委託之處理機構: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影本(許可期限必須在有效期限內)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影本供審,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 102 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須符合。
其他:附加說明
1.因公告系統欄位字數受限,補充「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下: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可委託之清除機構:清除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影本(許可期限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
(2)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可委託之處理機構: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影本(許可期限必須在有效期限內)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影本供審,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廠商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之廢棄物處理方式應包括焚化處理(代碼: Z05),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供審。
※若為單獨或共同投標,投標成員組合後應符合本項資格。
2.本案採資格標當場審查,價格標將於資格審查完成後續開,投標廠商請出席。
3.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4.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三用表單,並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為不合格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6.提醒廠商投標前再上網檢視有無更正公告。
7.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