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共同投標成員廠商皆須填具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共同投標成員廠商皆須填具檢附)
3.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及處理機構:
(1)清除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影本(許可期限必須在有效期限內)。
(2)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影本(許可期限必須在有效期限內)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影本供審查。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其他單一非有害廢觸媒或其混合物(代碼:D-1499)(中碼:D-14)。本工作不接受「不經中間處理直接掩埋」方式處理,處理廠商於招標時檢附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附表之許可處理廢棄物「處理方式」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之「處理方法」不得為「掩理處理」,單獨投標廠商或組合後之共同投標廠施須符合上述(1)及(2)。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共同投標成員廠商皆須非停權程序中廠商)
其他: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桃園煉油廠及廠商址
2.履約期限:本工作期限自開工日起90日曆天完成,開工日期由本廠監造人員通知。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
求。
4.配合⾏政院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
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
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49、傳真:02-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