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履約期限
自監造部門通知開工日起共2年日曆天或結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符合下列所有資格之清除處理業廠商者,提出許可證供審查。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之一者:
(1.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1.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1.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處理設施。
(2)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廢棄物代碼包括D-0901及D-0903)供審,其許可證有效期限應為有效。若有效期未滿6個月或已屆期,須一併檢附於許可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之文件(未作成准駁)供審。廠商處理許可方式至少應包括固化或熱處理其中一種處理方式。
(3)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共同投標,投標協議書需經過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
(4)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5)清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限須至少至114年5月16日止,若無法至114年5月16日者,承攬商應承諾切結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至114年5月16日,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展延至114年5月16日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至114年5月16日時,本事業部得逕行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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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疫期間各廠商出席人數限1人。
2、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639,傳真:07-365100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