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及處理機構。清除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影本,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影本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影本供審查,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其他單一非有害廢觸媒或其混合物(代碼:D-1499)(中碼:D-14),本工作不接受「不經中間處理直接掩埋」方式處理,處理廠商於招標時檢附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附表之許可處理廢棄物「處理方式」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之「處理方法」不得為「掩埋處理」。
4.其他: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並經公證或認證,每一投標廠商均須分別符合第1及2項資格,單獨投標廠商或組合後之共同投標廠商須符合第3項資格條件。
附加說明
1. 本案履約地點為桃園煉油廠及廠商址。
2. 本案履約期限為365日曆天或累計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以先屆者為準。
3. 本案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為「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須依資格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4. 提醒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廠商均須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
5.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9013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6.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5,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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