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730日曆天或達契約金額95%以上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此項下2子項目符合其一即可)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供審查,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其他單一非有害廢觸媒或其混合物(代碼:D-1499)。
(2)具有經濟部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廢沸石觸媒(代碼:R-1402)投標廠商:廠商投標時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廢棄物項目包含廢沸石觸媒(代碼:R-1402)之廢棄物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文件及廢沸石觸媒(代碼:R-1402)之再利用使用量(單獨投標400公噸/月以上,或共同投標合計400公噸/月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4.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並經公證或認證。
5.共同投標廠商,其成員須分別符合第1、2項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其中之一成員須符合第3(1)項或3(2)項資格條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廠商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屬「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請依廠商資格摘要及廠商資格簡點單提供資格文件。
2.本案履約地點為桃園煉油廠及得標廠商址。
3.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上限3家,需檢附文件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61109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5.本公司保證金現金繳納帳戶自106年10月1日起變更,詳附件「押標金保證金現金繳納注意事項」。
6.1080128修正公告,修正處為廠商資格3新增(此項下2子項目符合其一即可)敘述、投標須知P17 4.及投標須知附件廠商資格檢點單亦加入此敘述。請有興趣參與投標的廠商留意,廠商資格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2個子項目符合其一即可。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5,傳真:(02)8789-909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