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GF0550007 已決標公告

大林廠第一及第三重油脫硫工場廢觸媒清理工作(2年)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6/05/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40,517,870
原始預算
$ 42,127,721
底價金額
$ 41,771,000
決標折數
97.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戚本韻
聯絡電話 (02)87258212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戚本韻
聯絡電話 (02)87258212
傳真號碼 (02)87899094
電子郵件信箱 207781@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25 17:00
開標時間 106/05/26 11: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整(NT$44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2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符合下列資格【14.1.1】或【14.1.2】並繳交下列證件影本:(摘自工作說明書14.1) 【14.1.1採境內處理者】: 14.1.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業下列之一者: (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3)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4)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5)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6)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14.1.1.2上述之投標廠商必須清除、處理業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 參與投標。 14.1.1.3清除、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下列文件供審: (1)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須包括D-1499)。 (2)共同投標協議書;若清除、處理同一機構單獨投標者﹐得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14.1.1.4因字數限制,放在{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14.1.1.4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後附,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14.1.2採境外處理者】:須符合「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並提出下列文件送審 14.1.2.1須為國內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投標時須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須包括D-1499)供審。 14.1.2.2提出計畫送往國外資源回收或最終處置廠商之當地政府同意輸入文件及合作廠商合作意願書,如輸出至中國需同時檢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譯成中文,以上文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公證)。 得標者應於簽約後,二個月內提供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若無法提出將解除或終止契約。 14.1.2.3需符合「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由該事業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檢附下列文件供審(供審證明文件或資料屬中華民國以外者,均須經所在地的中華民國大使館或代表處或當地國合法之公證單位或商業公會或海基會認證)。 (1)接受國政府同意該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之同意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2)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廢棄物處理或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公司採購處(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電話:02-8725821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2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戚本韻
聯絡電話
(02)87258212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戚本韻
聯絡電話
(02)87258212
傳真號碼
(02)87899094
電子郵件信箱
207781@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25 17:00
開標時間
106/05/26 11: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整(NT$44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2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符合下列資格【14.1.1】或【14.1.2】並繳交下列證件影本:(摘自工作說明書14.1) 【14.1.1採境內處理者】: 14.1.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業下列之一者: (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3)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4)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5)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6)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14.1.1.2上述之投標廠商必須清除、處理業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 參與投標。 14.1.1.3清除、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下列文件供審: (1)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須包括D-1499)。 (2)共同投標協議書;若清除、處理同一機構單獨投標者﹐得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14.1.1.4因字數限制,放在{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14.1.1.4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後附,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14.1.2採境外處理者】:須符合「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並提出下列文件送審 14.1.2.1須為國內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投標時須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須包括D-1499)供審。 14.1.2.2提出計畫送往國外資源回收或最終處置廠商之當地政府同意輸入文件及合作廠商合作意願書,如輸出至中國需同時檢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譯成中文,以上文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公證)。 得標者應於簽約後,二個月內提供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若無法提出將解除或終止契約。 14.1.2.3需符合「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由該事業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檢附下列文件供審(供審證明文件或資料屬中華民國以外者,均須經所在地的中華民國大使館或代表處或當地國合法之公證單位或商業公會或海基會認證)。 (1)接受國政府同意該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之同意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2)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廢棄物處理或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公司採購處(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電話:02-8725821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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