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整(NT$440,0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符合下列資格【14.1.1】或【14.1.2】並繳交下列證件影本:(摘自工作說明書14.1)
【14.1.1採境內處理者】:
14.1.1.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業下列之一者:
(1)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3)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4)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5)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6)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14.1.1.2上述之投標廠商必須清除、處理業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 參與投標。
14.1.1.3清除、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下列文件供審:
(1)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須包括D-1499)。
(2)共同投標協議書;若清除、處理同一機構單獨投標者﹐得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14.1.1.4因字數限制,放在{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14.1.1.4共同投標廠商以不超過五家為限,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後附,該項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14.1.2採境外處理者】:須符合「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並提出下列文件送審
14.1.2.1須為國內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投標時須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須包括D-1499)供審。
14.1.2.2提出計畫送往國外資源回收或最終處置廠商之當地政府同意輸入文件及合作廠商合作意願書,如輸出至中國需同時檢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譯成中文,以上文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公證)。
得標者應於簽約後,二個月內提供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若無法提出將解除或終止契約。
14.1.2.3需符合「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由該事業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檢附下列文件供審(供審證明文件或資料屬中華民國以外者,均須經所在地的中華民國大使館或代表處或當地國合法之公證單位或商業公會或海基會認證)。
(1)接受國政府同意該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之同意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2)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廢棄物處理或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公司採購處(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電話:02-8725821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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