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擴充期間為契約期間或契約期滿後三個月內,擴充金額為20萬元;如為原契約工作項目者,應按原契約單價辦理結算(須依程序辦理議價協議手續)。惟於新案開工日,已執行中之後續擴充部份即自動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二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投標時須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14.1.1 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以「委託清除、處理」方式之業者:
(一)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 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 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四) 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 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
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 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營業項目種類須包含下述代碼:
含貴金屬(金、銀、鉑、鈀、銥、銠、鋨、釕)之廢觸媒
,廢棄物代碼:D-2624」。
處理方式(熱處理):根據「含貴金屬廢觸媒秤重及取樣要點」辦理(如附件一)。
14.1.2 清除、處理、清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下列文件供審,其項目應包括廢觸媒:
(一) 主管機關所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且其營業項目須包括含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之廢觸媒(廢棄物代碼:D-2624)。
(二) 提供貴金屬檢測分析法(分析法限能清楚判斷之破壞性消化法)。
(三) 合作廠商需曾完成貴金屬回收工作需有業主出具之完工證明文件。
(四) 共同投標者須繳交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六)。
14.1.3 (清除-處理)許可證之許可期限至少須至106年12月底(申請展延者,須附主管機關展延文件。如未達換證期限者,須於得標後能自行換證。得標者,若展延無法通過,將終止契約)。
14.1.4 上述之投標廠商若非清理業(或清除、處理同一機構),必須清除、處理業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投標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為代表人)參與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需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清理機構(或清除、處理同一機構)單獨投標者,得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14.1.5 其他規定:
共同投標協議書廠商成員家數規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投標辦法)。
A. 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最少各一家。
B. 清理機構(或清除、處理同一機構)得單獨投標。
C. 廠商成員家數不得逾五家。
D. 參與共同投標廠商不得對同一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否則皆以資格不符論。
14.1.6 本案採兩段式開標,先開資格標,俟資格標審查後,再擇期通知合格廠商開價格標。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煉製事業部檢舉
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
-3251,傳真:07-5854600。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備註:
本案修改招標文件後第一次公開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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