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履約期限
自監造部門通知日起共 2年日曆天或契約總金額滿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符合下列一、二或三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一、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方式之一者。
A、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一)及(二)資格:
(一)投標廠商必須為「廢棄物清除業」及「廢棄物處理業」,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廢棄物代碼:D-1499)(固化法)供審。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B、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廢棄物清除業」與「廢棄物處理業」得共同投標;另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檢附「營業稅繳稅證明」。
二、投標廠商須檢附通過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廢棄物項目包含廢沸石觸媒(代碼:R-1402)之再利用者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並檢附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須檢附通過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廢棄物項目包含其他單一非有害廢觸媒或其混合物(代碼:D-1499)(廢沸石觸媒)(通案再利用)之再利用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並檢附營業稅繳稅證明。
<接續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接續說明>
備註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
備註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備註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備註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工作說明書附件15.2)。
備註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投標廠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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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疫期間各廠商出席人數限1人。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635,傳真:07-365100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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