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訂約及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均應符合)
特定資格: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曾完成煉油或石化廠建廠統包工程或停爐大修(或歲修定檢)工作,其單一契約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960萬元,或累積契約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9,900萬元之工作實績。
註:上述實績以自100年1月1日以後(以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所載完工日期為準),廠商需提出上述實績之工作契約書及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其內容至少包括工作範圍、契約金額、訂約雙方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應符合)
5.具有相當財力者:
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990萬元(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組合後應符合),
或提出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及其所附報表且能符合下列條件:
(1)益不低於新臺幣1,650萬元。(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合計後應符合)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非中文者以英文表示,須附中文譯本)並須經公證或認證,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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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地址:11010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1、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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