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GE1070002 已決標公告

111年桃廠第一重油脫硫等工場固定設備大修工作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1/03/21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132,625,312
原始預算
$ 132,734,072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9.9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小姐
聯絡電話 (02)87258328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黃小姐
聯絡電話 (02)87258328
傳真號碼 (02)87899094
電子郵件信箱 632112@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1/06
原公告日 110/12/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1/20 17:00
開標時間 111/01/21 10: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NTD1,32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訂約及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特定資格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煉油或石化廠建廠統包工程或停爐大修(或歲修定檢)工作,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28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3,200萬元,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5.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32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1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桃園煉油廠 2.履約期限: 本案分階段訂定工作期限,各階段工期不得相互挪用,各工場各階段工作期限均相同,規定如下: (1)第一階段:停爐時間預定為111年3月9日,開工日期預定為停爐前30日曆天,確切開工日期由本公司監造人員書面通知,餘詳工作說明書。 (2)第二階段:自本公司監造人員書面通知交修日起,廠商須於投標服務建議書所提報本階段履約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30日曆天)完成各項工作至工場全系統皆可進行試壓狀態(經轄區工場長與總監造簽名確認),餘詳工作說明書。 (3)第三階段: 自第二階段完工次日起至各工場開爐進料日止為開爐期間,廠商須依轄區需求配合開爐待命及熱鎖工作。各工場進料次日起45日曆天為檢修復原作業,須完成保溫(關鍵設備保溫,於啟始會議時提出,計入第二階段工期)、拆除施工架、起重吊運、鎖固、環境清理等工作,餘詳工作說明書。 (4)各分項工作之工作說明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餘請詳閱工作說明書5。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本案展延等標期至111年1月20日下午5時00分截止投標、111年1月21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本案招標文件修訂中,擬於修訂完畢後再刊登更正公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28、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1/2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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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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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258328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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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258328
傳真號碼
(02)87899094
電子郵件信箱
632112@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1/06
原公告日
110/12/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1/20 17:00
開標時間
111/01/21 10: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NTD1,32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訂約及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特定資格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煉油或石化廠建廠統包工程或停爐大修(或歲修定檢)工作,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28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3,200萬元,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5.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32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1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桃園煉油廠 2.履約期限: 本案分階段訂定工作期限,各階段工期不得相互挪用,各工場各階段工作期限均相同,規定如下: (1)第一階段:停爐時間預定為111年3月9日,開工日期預定為停爐前30日曆天,確切開工日期由本公司監造人員書面通知,餘詳工作說明書。 (2)第二階段:自本公司監造人員書面通知交修日起,廠商須於投標服務建議書所提報本階段履約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30日曆天)完成各項工作至工場全系統皆可進行試壓狀態(經轄區工場長與總監造簽名確認),餘詳工作說明書。 (3)第三階段: 自第二階段完工次日起至各工場開爐進料日止為開爐期間,廠商須依轄區需求配合開爐待命及熱鎖工作。各工場進料次日起45日曆天為檢修復原作業,須完成保溫(關鍵設備保溫,於啟始會議時提出,計入第二階段工期)、拆除施工架、起重吊運、鎖固、環境清理等工作,餘詳工作說明書。 (4)各分項工作之工作說明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餘請詳閱工作說明書5。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本案展延等標期至111年1月20日下午5時00分截止投標、111年1月21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本案招標文件修訂中,擬於修訂完畢後再刊登更正公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28、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1/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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