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個月,金額NTD10,000,00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元整。(NTD2,29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特定資格
2.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煉油或石化廠建廠統包工程或停爐大修(或歲修定檢)工作,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16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2900萬元,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3.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229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9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自本公司監造人員書面通知開工日起90日曆天或至書面通知交修日前一日(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廠商須進行大修規劃、預製、搭架、保溫拆除、設備檢查、區間管線隔離及轄區工場長指示配合之工作。
第二階段:自本公司監造人員書面通知交修日起,廠商須於投標服務建議書所提報本階段履約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47日曆天)完成各項工作至工場全系統皆可進行試壓狀態(經轄區工場長與總監造簽名確認)。
第三階段:自第二階段完工隔日起60日曆天內須完成保溫、拆除施工架、起重吊運、鎖固等工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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