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3個月,金額NTD12,000,00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內有船舶運送業(項目編碼G301011)。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輪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特定資格
4.具有相當設備者:
油輪基本設備
1)船體構造須為「雙殼」。
2)所有油艙均塗有 EPOXY COATING 或ZINC COATING。
3)備有專用壓水艙,油艙與壓水艙完全隔開(S.B.T.)。
4)設有惰性氣體裝置(I.G.S.),每小時產生之惰性氣體容量須為每小時最大卸油速率之1.25 倍,或至少不低於每小時卸油速率150 公秉(立方公尺)之1.25 倍。
5)油艙容量為1,000公秉以上。
6)載重噸(Dead Weight)3600(含)以下。
7)泵浦經常保持完好,泵浦輸油管系統及油艙必須絕對劃分為二個不同部份,可以同時裝載兩種不同油料,無論裝、卸或運輸時均不致發生污染,泵浦輸出壓力在貨油歧管(Manifold)處須能達到7 ㎏/c㎡(公斤/平方公分)。
前述規範之油輪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高雄至金門。
2.履約期限:自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三年(日曆天)或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但得在契約總金額達95%以上,未超過契約總金額時,辦理結案。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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