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增購權利金額 NT$11,000,000,期間:3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兩年日曆天或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內有船舶運送業(項目編碼G301011))。2.廠商納稅之證明3. 輪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4.特定資格:油輪基本設備
1)所有油艙均塗有 EPOXY COATING 或ZINC COATING。
2)備有專用壓水艙,油艙與壓水艙完全隔開(S.B.T.)。
3)設有惰性氣體裝置(I.G.S.),每小時產生之惰性氣體容量須為每小時最大卸油速率之1.25 倍,或至少不低於每小時卸油速率150 公秉(立方公尺)之1.25 倍。
4)油艙容量為1,000公秉以上。
5)載重噸(Dead Weight)2500(含)以下。
6)泵浦經常保持完好,泵浦輸油管系統及油艙必須絕對劃分為二個不同部份,可以同時裝載兩種 不同油料,無論裝、卸或運輸時均不致發生污染,泵浦輸出壓力在貨油歧管(Manifold)處須能達到7 ㎏/c㎡(公斤/平方公分)。
7)廠商須提供符合前述規定之油輪,並須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
8)船機設備:持有交通部航政主管機關核發有效之船舶相關檢查證書。
前述規範之油輪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電話:02-8725832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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