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得視需要情況保留增購權利:契約擴充期間為三個月,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須依程序辦理契約變更)。如為原契約工作項目者,則按原契約單價辦理結算;惟於新約開工日,已執行中之後續擴充部分即自動終止。
2.本案契約擴充之條件:契約金額將屆滿而續包因故無法銜接;或遇緊急之情況而必須辦理擴充,經本公司大林廠行政程序辦理契約變更後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履約期限
兩年日曆天,或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符合1.項或2.項者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汽車貨櫃貨運業(G101081),投標時須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備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該項資料須列印並能看出符合廠商資格之營業項目。
2.曾經完成貨櫃搬運之廠商,投標時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曾經完成貨櫃搬運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貨櫃搬運工作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
1.南部採購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2.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免收電子領標費用)。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高雄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7-2818888,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更正投標須知第17項決標原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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