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730日曆天或累計達契約總價95%以上已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儲運處工作船委託操作合約範本,業經105年6月3日簽奉桃廠廠長核定。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3)在交通部註冊持有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特定資格:
(1)曾經至少連續一年操作主機3000匹馬力以上(含)之中華民國籍船舶
,且該船舶在操作期間內應入籍船級協會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廠商若為代營操作者須附代操作契(合)約及付款證明等相關資料;
若為自營操作者須附航政或檢查機關之進出港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
上述兩點,若為有契約關係者,其契約已完成者應附完工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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