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含後續擴充,期間:1年(日曆天),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內有清洗油槽或油泥清除或油泥處理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特定資格請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地點:大林煉油廠陸運組轄區(含二橋油庫),遇緊急時配合監造人員指示支援海運組及陸運二組轄區
※本案履約期限:本案履約期限為監造單位通知開工日起2年或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曾完成「原油(或燃料油)油槽清洗及減廢處理工作」,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原油(或燃料油)油槽清洗及減廢處理工作」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98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996萬元。投標時檢附該契約之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供審。若該驗收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原油(或燃料油)油槽清洗及減廢處理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原油(或燃料油)油槽清洗及減廢處理工作」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2.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99萬元。投標文件內須檢附能看出資本額之證明文件供審。
3.具有相當設備者:廠商須針對5-10萬公秉的外浮頂原油槽,提供下列無人入槽清洗的主要設備之規格資料及原廠型錄或原廠測試報告供審查,其中(4)槽內VOC油氣回收機組,須符合環保署「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規定「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回收方式者,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附原廠證明文件,否則視為不合格。
(1)無人入槽自動清洗機。
(2)油泥三相分離機組。
(3)蒸汽鍋爐。
(4)槽內VOC油氣回收機組。
除規格資料及原廠型錄或原廠測試報告外,供審設備若為自有者,廠商須另提供採購該設備契約或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設備確實為自有,若無自有者,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加附承諾切結書(如工作說明書附件4),承諾於開工前可提供前述設備履約,未於投標文件內加附承諾切結書供審者,視為不合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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