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F1070004 已決標公告

桃廠16吋長途輸燃料油管線智慧型通管器檢測工作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0/08/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羅森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620,000
原始預算
$ 16,500,566
底價金額
$ 14,850,500
決標折數
98.4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康歆翎
聯絡電話 (02)87258329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康歆翎
聯絡電話 (02)87258329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631400@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8/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9/09 17:00
開標時間 110/09/10 10: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6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本公司通知日起24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共同投標者,其成員均需個別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國外廠商無須檢附(共同投標者,其成員均需個別檢附)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採購機關(構)出具或認簽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共同投標者,其成員均需符合) 其他請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地點: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南崁廠區、五股廠區及管線途經位置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附註: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基本資格第1、2、3、4項資格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基本資格第1、2、4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基本資格第3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投標須知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投標須知附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9/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康歆翎
聯絡電話
(02)87258329
機關代碼
3.13.50
單位名稱
採購處
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聯絡人
康歆翎
聯絡電話
(02)87258329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電子郵件信箱
631400@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8/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9/09 17:00
開標時間
110/09/10 10: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6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本公司通知日起24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共同投標者,其成員均需個別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國外廠商無須檢附(共同投標者,其成員均需個別檢附)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採購機關(構)出具或認簽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共同投標者,其成員均需符合) 其他請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地點: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南崁廠區、五股廠區及管線途經位置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附註: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基本資格第1、2、3、4項資格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基本資格第1、2、4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基本資格第3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投標須知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投標須知附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9/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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