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含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24個月日曆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7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須符合下列之一: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其營業範圍為土木工程或大地工程)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檢附開業證明,其技師科別為大地工程或土木工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檢附加入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油槽沉陷測量及安全分析工作」,投標時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及成果報告書供審,本案工作著重於油槽之安全性分析及評估,完工證明文件及成果報告書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工作:A.油槽槽殼變形分析、B.油槽底板安全分析、C.油槽槽殼不均勻沉陷安全分析、D.油槽耐震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若該完工證明文件或成果報告書無法完整顯示前述所有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土木工程或大地工程科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執照須在有效期限內。(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該技師之執業機構為投標廠商。)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政院公共⼯程委員會
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投標廠商注意事項已更新⾄
113.12.27版。
※2.投標廠商務必檢附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3.本案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表單)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廠商
投標,決標後由本公司提供決標簽約⾴,詳⾒投標廠商注意事項(1131227版)。
※4.本案採當場審標,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續開價格標,請廠商準時出席到場。
5.履約地點:大林煉油廠。
6.履約期限:自監造單位通知開工日起兩年或結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以先到者為準;但本廠得在結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95%時辦理結案。
7.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
求。
8.配合⾏政院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
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
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
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 路 3 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49、傳真: 02- 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