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上限新臺幣20,000,000元(含營業稅)
期間:上限365日曆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E103101)。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檢附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須符合並檢附下列1或2
1.完成油品類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改善之控制或整治場址污染改善工作並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3,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8,900萬,投標時須檢附下列(1)~(4)文件:
(1)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契約或完工證明文件,必須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或現地化學氧化法等任一項工法,若該完工證明未清楚表示上述工法,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上述工法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2)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3)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 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需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4)污染場址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相關證明函文。
2.若為污染改善執行中之場址,完成或正在執行中契約,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3,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8,900萬,須檢附下列(1)~(3):
(1)契約文件含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及現地化學氧化法等所有工法(可非同一案),上述整治工法須顯示於被列管之控制或整治場址相關證明文件。
(2)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如(1)採不同案,應分別檢附)
(3)備查之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需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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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地點:大林煉油廠F區(場址地號:高雄市小港區中林子段1025-0000至1025-0009等10筆地號)、大林煉油廠所轄範圍及監造部門指定區域。
※履約期限:自監造單位通知開工日起1,825日曆天(或視主管機關解列函或計畫變更核備函日期作調整)或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114.06.04),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新增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本公司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詳見投標廠商注意事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4、傳真:02-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