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為30日曆天,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
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一)投標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涵蓋「電機工程」。
(2)「電機工程」科別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為投標廠商。執業執照須在有效期間內。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投標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
(1)「電機工程」科別之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須在有效期間內。
(2)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之會員證。
備註:『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與相關切結書』不列入資格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需補填具繳交。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續履約期限**
5.1.1.第一階段(規劃設計階段、設計資料送台電及準備招標文件階段):
1).工作內容及規定:詳3.2.1.、3.2.2.、3.2.3.、3.2.4.、3.2.6.。
2).履約期限: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3.2.1.及3.2.2.所述設計資料並送至本公司審查完成及將須送台電審查之設計資料送台電(依3.2.6.規定)並於台電審查過程中進行疑義澄清、修正、繳納規費等台電審查完成之相關工作(依3.2.2.規定);於招標過程中(包括後續勞務工作之公開徵求過程及招標過程中),若於投標廠商提出疑義或異議,承攬商須於收到疑義或異議文件之次 日起5日曆天內回復予本公司(依3.2.4.規定),逾期回復視同逾期。
3).資料送審:資料完成後,承攬商須提交3.2.1.及3.2.3.之資料電子檔送本公司審查,並將須送台電審查之設計資料送台電,且台電審查完成後,須將台電審查完成之電力設備送審圖1式2份紙本(正本、影本均可接受)送本公司備 查。
4).工作審查:本公司收到資料審查後,依據審查結果,由本公司通知承攬商修 正,承攬商須於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算10日曆天內依審查結果修訂完成 (修訂期間不計工期,若無法依審查結果修正之部分,由承攬商敘明並解釋)並送本公司再次審查,修訂僅限2次,每次修訂期限均為自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算10日曆天(修訂期間不計工期),本公司審查期間不計工期,如修訂超過規定之期間,超過之日曆天照計工期,例如:承攬商修訂3次,第1次11日曆天,第2次11日曆天,第3次5日曆天,則照計之工期為1+1+5(第3次已超過規定之2次,5日曆天照計)=7日曆天(若非歸責於承攬商,不在此限)。
5.1.2.第二階段(協助後續工作施工階段)
1).工作內容及規定:詳3.2.5.。
2).履約期限:自後續工作決標之日起至後續工作驗收完成之日止,本階段為配合後續勞務廠商施工,本階段若有施工廠商提出施工疑義,本案承攬商須於收到施工疑義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回覆予本公司,若超過10日曆天回覆,視為逾期,且須配合本公司通知出席相關施工會議,若經本公司通知而未到,每次通知未到計罰新臺幣2,000元,得累積計罰。
3).資料送審:無資料送審;惟本案承攬商須於結算時,將施工疑義回復或出席會議或修改圖面之相關文件送本公司備查。
4).工作審查:無。
5.1.3.第三階段(施工完成後,報竣工階段)
1).工作內容及規定:詳3.2.7.。
2).履約期限:自勞務工作施工完成後,本公司通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現場入鏡作業、竣工報告之撰寫並送電機技師公會 (電機技師公會審查期間不計工期)、協助廠商竣工簽證及用電申請等報竣工相關工作及將本案竣工相關圖面入本公司圖庫(紙本及電子檔均要,詳工作說明書4.7、4.8)。
3).資料送審:竣工報告逕送電機技師公會審查,無須送本公司審查;惟電機技師公會核可後,須將竣工報告1式2份紙本(正本或影本均可接受)以及其它報竣工過程中之相關文件送本公司備查(例如竣工報告等文件)。
4).工作審查:無。
5.1.4.第四階段(台電報竣工完成階段)
1).工作內容:詳3.2.8.。
2).履約期間:自第三階段工作(詳5.1.3.)完成後,須於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向台電申報竣工。
3).資料送審:無。
4).工作審查:無。
5.1.5.本案各階段之工期,不得互相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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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4、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074,傳真:07-365100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