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正研擬修訂中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1及2項資格: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業主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其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一、1.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一、2.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
※履約地點:本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林園石化廠、前鎮儲運所及該二廠一所區外管線途經位置,其餘詳本案工作說明書。
※履約期限:本案履約期限為本公司監造單位通知日起 180 日曆天完成本工作(含總結報告),其餘詳本案工作說明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16,5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