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整,擴充期間上限365日曆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開工後1,095日曆天或契約總金額滿,以先到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詳附加說明或投標須知
二、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或投標須知)
1.完成油品類(含土壤TPH或地下水BTEX,BTEX 其一即可)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改善、控制或整治場址現地污染整治工作並經主管機關驗證通過 並解除列管,單一合約金額達3,500萬或六年內累計完成合約金額達8,900萬,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承攬商完工證明或合約文件,業主須為公告函文上載明之污染場址行為人、所有人或關係人。定期報告或改善完成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執行計畫者須載明投標承攬商為計畫提出者或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及污染物載明為油品類「(含土壤TPH或地下水BTEX,BTEX其一即可) (投標時檢附摘錄文件,於審驗資格文件時請備齊整份報告備查)」。
(2)污染場址經主管機關驗證通過並解除列管相證明函文「(提供經公告列管場址載有污染物種類必須包括土壤TPH或地下水BT EX,BTEX其一即可)(如:定期報告或改善完成報告)」。
續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為維護廠商權益,提醒投標前請再上網檢視有無更正公告。
一、基本資格
1.承攬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營業項目登記有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承攬商需提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3.承攬商需提供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特定資格(續廠商資格摘要-特定資格)
2.定期報告或改善完成報告之摘錄章節中現地整治工法須包括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及現地化學氧化法等工法(可非同一案),且至少為供油中心(含軍方油庫及長途管線等)或加油站或大型石化煉油廠場址或公民營電廠(投標時檢附摘錄文件,於審驗資格文件時請備齊整份報告書備查)。
3.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890萬元。
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廠商特定資格。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7、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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