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擴充金額NT$5,000,00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監造單位通知日起2年或達契約金額95%以上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同時符合1.1及1.2規定:
1.1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廠商(E103101)或鎔爐安裝業(EZ03010)或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EZ15010)。
1.2.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2.1.曾完成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停爐歲修工作者,投標時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停爐歲修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停爐歲修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1.2.2.曾擁有操作垃圾處理之資源回收焚化爐廠者,且持有自行操作之經驗證明文件者或承攬操作垃圾處理之資源回收焚化廠者,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其工作名稱無法顯示操作垃圾處理之資源回收焚化廠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操作垃圾處理之資源回收焚化廠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1.2.3.曾完成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建廠工作者,投標時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36,傳真:(02)8789-909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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