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訂約及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本案工期包含三階段,各階段開工日由本廠監造人員書面通知,總工期為 215 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2.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下。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下。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如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3.)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之塔槽(需屬第一種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新建或汰舊更新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如該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
(1).契約文件(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辨識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及
(2).該項設備之「熔接及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供審。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4.)檢附政府檢查機構核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熔接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熔接「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供審。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5.)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請投標廠商投標前,務必檢視有無更正招標公告。
※當場審標,資格審查合格後續開價格標,請投標廠商派員並攜帶出席授權書準時出席。
※詳細工作內容請洽主辦單位: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聯絡人:詳招標單第41點。
※履約地點:桃園煉油廠烷化工場及廠商工廠。
※履約期限:本案工期包含三階段,各階段開工日由本廠監造人員書面通知,總工期為 215 日曆天。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合格標)。
※本案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為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廠商投標,決標後由本公司提供決標簽約頁,詳見投標廠商注意事項。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35、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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