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元整(NT$686,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出具下列其中一項)。
(1)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曾經完成下列(1)、(2)及(3)之工作,且係依API 650、API 653或同等規範施作者,投標時須檢附廠商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若完工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無法顯示完成該工作項目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該工作項目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廠商如提出同等規範施工之契約,須提供比較表及證明供審。
(1) 油(儲)槽建造或檢修之工作經驗。
(2) 更換油(儲)槽浮頂板之工作經驗,或增設油(儲)槽浮頂之工作經驗,或浮頂油(儲)槽之建造經驗。
(3) 更換油(儲)槽環狀底板之工作經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4、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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