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訂約及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或煉鋼廠或油庫之保溫製作/修繕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者。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名稱未清楚表示前述工作,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及含有前述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政院公共⼯程委員會
113.01.01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投標廠商注意事項已更新⾄
113.01.19版。
2.履約地點:桃園煉油廠汽油加氫脫硫工場及烷化工場
3.履約期限:保溫工作須視工場停爐計劃而報開工,開工日期(預計民國113年06月26日)由監造人員通知分別開工,並經各工場轄區開立撤場證明後40日曆天內完工(含機具及材料等均運離該工場,預計民國113年10月20日)。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
求。
5.配合⾏政院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
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
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
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49、傳真:02- 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