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為2個月日曆天,金額為3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
廠商資格摘要
曾完成保溫之修護或安裝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者,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供審。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保溫之修護或安裝工作,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保溫之修護或安裝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備註: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本案每座設備分階段訂定工作期限,各階段工期不得相互挪用,規定如下:
1第一階段:自本公司監造單位書面通知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內或書面通知開工至書面通知交修日前一日(兩者期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須完成搭架工作。
2第二階段:自本公司監造單位書面通知交修日起30日曆天,須完成舊保溫拆除、表面處理塗裝及新保溫安裝工作。
3第三階段:自本公司監造單位書面通知拆架日起30日曆天內,須完成施工架拆除工作。
4監造單位分別通知開工,分別計算工期(註:V-3302/V-3301為疊立設備,將同時開工及計算工期)。
5預定111年10月大修時施工,若大修日期提前或延後,廠商仍須配合施工,且不得要求任何額外費用。如V-3501、V-3502轄區採隔離提早施作,廠商仍須配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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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疫期間各廠商出席人數限1人。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631,傳真:07-365100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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