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法令及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履約期限
總工期(第一至第七階段)為本公司通知日起 220 日曆天完成該七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及總結報告)。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備註: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A、B及C項資格。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A及C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B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 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 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B.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投標時檢附採購機關(構) 開具之驗收合格或完工證明文件供審;如該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未能清楚表示上述工作者,廠 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 稱、含有上述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 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C.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1、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2、 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5、 檢舉受理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電話:07-5824141分機2776,傳真:07-582323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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