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作為履行契約之擔保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共同投標者,其成員均須檢附)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海底輸氣管線之規劃設計或保護工程設計或可行性研究或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持有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及承包該項勞務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者,投標時廠商需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影本(需能看出工作內容及訂約雙方公司名稱)供審核。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註: 廠商得單獨或共同投標,如為單獨投標,須符合基本資格1~3之資格條件;如為共同投標,其廠商家數不得超過三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其成員皆須符合基本資格1、3之資格條件,共同投標成員之一須符合基本資格2之資格條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地點:海管室、工務室、通霄轉輸中心、大潭配氣站、廠商辦公處所及其他為辦理本工作相關地點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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