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365日曆天期滿或執行契約金額達95%(含)以上時
廠商資格摘要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簽署並為正本)。
三、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四、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事務所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內)及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之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為交通工程)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證明,及該公司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內)及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之證明。
(3)營利事業或機構: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及該營利事業或機構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內)及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之證明。
2、投標廠商須曾辦理交通維持計畫書製作,且經該縣市政府交通機關或道安會報審查通過之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請自行下載招標文件投標。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89,傳真:07-3639839)。檢舉電話:07-3602003,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田登文先生、06-2533700#1278聯繫。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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