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1,2項資格:
1.(A)國內廠商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載有代碼:E604010(機械安裝業)或E502010(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投標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核。或(B)國外廠商直接或共同投標者,公司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此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當地公證單位或商業公會公證。
2.(A)曾承攬並完成用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業主出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管線智慧型通管器檢測工作,投標商應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條文,但至少包含:管線口徑、管線之種類、智慧型通管器型式、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B)國外廠商直接或共同投標者,須提出曾承攬之本國或外國如2(A)之經驗實績,此經驗實績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當地公證單位或商業公會公證。
受限於字數限制,第(三)點規定載於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1.具備1.(A)資格之國內廠商如不具備2.(A)履約能力證明者,可與具備1.(B)及2.(B)資格之國外廠商共同投標。2.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非中文者以英文表示,須附中文譯本)並須經公證或認證。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5.共同投標廠商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
其他制式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本案數量摘要:1件。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廠商請注意:
為處理廠商疑義(建議),本案延後開標時間至1/12 10:3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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