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整(NT$430,0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投標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核。(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此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或商業公會公證,並附上中文譯本)。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以多波束聲納儀(Multi-beam Echo Sounder)、側掃聲納儀(Side Scan Sonar)、淺層底質剖面儀(Sub bottom Profiler)、水下遙控載具(ROV)、陰極防蝕電位檢測、海床底質岩心取樣及CPT試驗等工作,進行海底管線或其他物體之探測工作,持有業主開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者,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供審。如完工驗收合格證明之工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上述工作,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如為國外承攬之契約及業主開具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並附中文譯本,須經由我駐外館處簽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或商業公會認證。
3.及4.點廠商資格受限於字數限制,其內容置於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3.廠商得單獨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其廠商上限家數為二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並須經公證或認證。
4.共同投標廠商,其成員須分別符合第1項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其中之一成員須符合第2項資格條件。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公司採購處(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電話:02-8725831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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