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以多波束測深儀(Multi-beam Echo Sounder)、側掃聲納儀(Side Scan Sonar)、淺層底質剖面儀(Sub bottom Profiler)、水下遙控載具(ROV)、陰極防蝕電位檢測、海床底質岩心取樣及CPT試驗等,進行海底管線或其他物體之探測工作,並持有契約(可看出雙方名稱、工作性質、工作內容之資料,與驗收證明同案號)及業主出具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為國外承攬之契約及業主出具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須經由我駐外館處簽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並附中文譯本。
3.廠商得單獨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二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並須經公證或認證。
4.共同投標廠商,其成員須分別符合第1項資格條件,共同投標其中之一成員須符合第2項資格條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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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標修正工作說明書
4.5.1「…或重點部分經評估,須深入調查本公司所屬永安至通霄及台中至大潭海管及其周邊海域時…」修改為「…經評估有必要於受影響海底輸氣管線周邊海域進行調查時,或因其他因素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於既有天然氣相關設施鄰近之海(港)域進行調查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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