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解決自產氣(LTS)產量不足問題
因近幾年出磺坑低熱值自產氣產量逐年下降,已發生自產氣因產量不足,造成混摻後之NG1熱值過高,建置氮氣製造系統可取代LTS,與NG2混摻成NG1供應民生用氣。
2.解決台北地區天然氣管末壓力不足問題
目前苗栗以北之民生用天然氣NG1由位於苗栗之中平配氣站提供,中平站將進口天然氣(NG2)與通霄、出磺坑礦產自產之低熱值天然氣混摻成NG1,供應苗栗、新竹、桃園、台北之民生用氣。因大台北地區民生用天然氣量用量極大,約等於桃竹苗相加之總和,而天然氣從苗栗輸送至台北時,因管線摩擦壓力損失及桃竹苗用戶使用,天然氣送至台北地區壓力僅剩25kg/cm2,若有霸王級寒流(北部最低溫達7℃)及晚上尖峰用氣時段,民生用戶大量使用天然氣,台北部分地區會發生天然氣管末壓力不足問題。
待林口站設置氮氣製造系統完成後,與大潭站海管經南崁站送至林口站之NG2混摻成NG1,而輸送至林口站之NG2壓力較目前從中平配氣站北送之NG1壓力高,可解決管末壓力不足問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國外廠商無須檢附)。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五年內,曾承攬並完成下列任一項工廠(場)生產製程或工程之細部設計及設備材料採購及施工,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9,714萬元,並取得業主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1)、煉油或石化或天然氣工廠(場)製程。
(2)、氮氣生產製程。
(3)、氧氣生產製程。
(4)、天然氣輸儲設備統包工程。
(5)、油氣回收或天然氣回收製程。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期限為(1)設計工期:通知開工日起240日曆天;(2)總工期:通知開工日起570日曆天。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21、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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