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商投標時應於截標日前寄(送)達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48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其餘詳採購說明書4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資格如下(詳財物採購案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共同投標成員廠商皆須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共同投標成員廠商皆須檢附)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曾完成天然氣、煉油、石化或化學性質的工場或製程單元之設備供應或工程承做,應檢附契約及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但須包含案號、訂約雙方名稱、採購內容及範圍等項目)。如為國外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5.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
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並經公證或認證,每一投標廠商均須分別符合第1、2、4項資格,單獨投標廠商或組合後之共同投標廠商須符合第3項資格條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2、領取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備註
︰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207,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本案檢舉受理單位: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2)8725-8472,傳真:(02)8789-9007;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請多加利用政府機關與企業電子公文網:「G2B商工公文訊息交易整合服務計畫」,詳洽網址:http://www.g2b.net.tw,或電洽412-1166(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客服中心)、02-23442835(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本公司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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